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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39950
输血感染丙肝的司法救济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1日 《大众健康》2016年第2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与血液提供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与血液提供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因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感染丙肝,医院与血液提供机构虽不构成侵权,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公平分担损失之规定,应当对患者进行适当补偿。笔者通过代理的一起案件,解析输血感染丙肝的司法救济。

    某老年男性,因间断胸痛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冠心病,入院后化验丙肝抗体阴性,肝功能正常,腹部超声提示:肝胆胰脾双肾未见异常。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术中术后6次输血共计1600毫升,血液提供者为某中心血站。输血后化验肝功能异常,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均明显升高,丙肝抗体阳性,腹部超声提示弥漫性肝病表现,诊断为慢性病毒性肝炎,丙型。患方与医院、血站协商赔偿事宜,医院认为其输血行为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血站认为其提供的血液经过初检与复检,系合格血液,输血并非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患者系通过其他途径感染丙肝,亦不同意承担责任。患者遂委托笔者起诉医院与血站要求赔偿。

    审理结果

    原告认为,医院为原告输入不合格血液导致原告感染丙肝,医院和血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血液是否合格、输血与感染丙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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