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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有关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7年第1期
     问: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从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暂按以下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的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凡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http://www.100md.com(闻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