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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中的“猫腻”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7年第2期
     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时常会出现被侵权而无法得到赔偿的现象。其实,在遇到下列侵权行为或类似情况时,您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索赔要求。

    事例1:手中持有银行卡,当心花了冤枉钱。某企业退休职工王先生从财务科领到了一张与工资存折配套使用的银行卡,但他一直没有使用。今年初,他偶然发现存折上被扣了15元的“年费”,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办卡时持卡人和银行签订的协议里有交纳年费的条款。王先生更糊涂了,我从来没有和银行签订过什么协议呀!原来,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发卡任务,与单位财务科协商,未经本人同意,便直接为职工每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王先生较起真儿来,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电话投诉。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之后,责成银行登门道歉,并退回了收取的年费。

    专家提示:当前,许多持卡人对银行卡的各种收费缺乏了解。当时的办卡协议中,多数都有“按年交纳年费和手续费”的条款,只是协议上的条款太多,消费者对这样的规定一般不会太留意。广大消费者应对不常用的“睡眠”卡进行清理、缩减。同时,要了解当前银行收费的信息。比如,现在多数银行对于用自动柜员机跨行取款要按照每笔2元的标准收费,异地存取款的要收取数额不等的手续费,各种贷记卡、借记卡透支一定时间后会收取高额的滞纳金,有的贷记卡仅年费就高达数百元等等。所以,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既服务好、费用又便宜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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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2:从银行取出假币怎么办?退休教师崔女士在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因事急需一笔钱。这天,她与老伴一同到银行分理处提取现金。由于银行柜外没有验钞机,他们在核对了总数之后便匆匆离开。回到家却发现了三张百元假币。崔女士立即与银行取得联系,却得到了“现金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答复。一气之下,崔女士向分理处的上级银行进行了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在证实崔女士没有做“手脚”、且该分理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客户用验钞机后,最终向崔女士作出了赔偿。

    专家提示:消费者要注意使用银行柜外验钞机,这样发现有疑问的钞票可以及时让工作人员更换。遇到提取大额现金来不及当面清点时,最好有两人以上同行。这样,如果事后发现假币,可以凭借现金捆扎纸条(上面有银行员工的号码或名章),及时向银行的上级机关反映,并提供同行人员的证言,从而增加维权胜算的砝码。此外,账务往来也应尽量使用个人支票及同城转账,或者使用更加先进的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

    事例3:保险理赔,三个步骤化争议。周大妈经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孙某为其女儿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赔付保险。入保一年后,周大妈的女儿因肺炎住院,在得知代理人孙某已辞职的情况下,周大妈将索赔材料直接送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受益人在加入保险之前就曾因肺炎住过院”为由拒赔。在律师的帮助下,周大妈向保监会递交了投诉信。保监会经过核查,认定保险代理人孙某刻意诱导投保人的情况属实,责令保险公司对周大妈先行赔付后,再对该保险进行重新认定。

    专家提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可通过三个步骤进行,即先向保险公司陈述事实,力求达成赔偿协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保监会投诉;如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就应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http://www.100md.com(王新亭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