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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44142
再婚之前请多个心眼儿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7年第3期
     A再婚知情权不容侵犯

    案例:某机关退休干部老李早年丧偶。2003年2月上旬,经人介绍认识了农村中年妇女方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次年2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再婚后不久,老李发现再婚妻子不但存在智力上的严重缺陷,而且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脾气怪异暴躁。为此,老李提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被方某拒绝。无奈之下,老李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方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某故意隐瞒生理缺陷,致使男方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因再婚前隐瞒法律规定禁止的疾病而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精神病或痴呆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一方婚前已患病,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婚后对方发现其病症而提出离婚。(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某种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利益的考虑而与其自愿结合,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而要求离婚。(3)婚前双方身体、精神均正常,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受到严重刺激而发病,对方提出离婚。我国《婚姻法》也规定:患有某些疾病不应当结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是指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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