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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33906
“善意取得”取之不善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7年第11期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在民事行为中十分普遍。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有何说道?下边就两个读者来信与您谈谈“善意取得”问题。

    1.抵押的汽车被别人“善意取得”,咋办

    编辑同志:

    张某是小区市场一个体运输户,今春倒运鲜果资金不足,经朋友介绍向我借钱。一方面出于对朋友的信赖,一方面受高息的诱惑,以他的货车作抵押,我借给他现金2万元。由于碍于情面和疏忽,签订抵押合同时,他没有提出(我也没有强调)拿抵押合同到有关部门登记。还款日期到后,张不见了,车也没了踪影。经四处打听得知,张贩鲜果亏了20多万元,已经把借款时作抵押的车辆开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以10万元卖给了李某,并已与李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卖车所得10万元也已被其他债务人分割得一文不剩。就此我询问了有关朋友,据朋友讲,李为“善意取得”。请问,车辆被他人“善意取得”,我还能就此车主张抵押权吗?我设在该车上的抵押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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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刘

    老刘同志:

    《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而对于动产物权变动却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取得”人。按《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物权法》第108条对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发生后,相关权利状态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不动产所有权在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鉴于其上的其他权利已经通过登记记载加以公示,因此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不影响其上的其他物权的效力,而在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则上其他物权消灭。你们的抵押合同没有去有关部门登记,李通过交易市场在不知张车已设抵押的情况下付款过户买得张的抵押车辆为“善意取得”,你在张车上设立的抵押,因李对该车的“善意取得”而消除,你的债权已不能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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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发同志: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是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物品,拾得遗失物的人即拾得人,负有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的义务。这里的权利人包括丢失遗失物的遗失物的所有人、借用人也包括管理人。拾得人不返还遗失物,而将遗失物擅自出卖,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对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即使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不动产已作物权变动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拾得人将遗失物非法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主张所有权,并向受让者请求遗失物的返还。但为了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就此种返还请求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请求对象的限制,限于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已经将之转让给第三人,则失主不能再请求。(二)除斥期间的限制,失主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日起二年内主张。(三)返还费用的限制,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对此你可要求拾得人赔偿,也可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受让人如果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则不能再要求第三人返还遗失物。, 百拇医药(春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