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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25381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9年3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9年第3期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

    问: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工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问: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 百拇医药(闻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