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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打工族绷紧维权这根弦
http://www.100md.com 2009年3月15日 《老同志之友》 2009年第6期
     退休后再就业,老有所为。时下,许多“退休打工族”仍默默地为社会做着贡献。然而,随之而来的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不久前,旨在贯彻实施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部分依据。这里,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与您一起探讨:如何在奉献社会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已到年龄,合同自动终止

    案例:

    扬州50岁的刘女士,在市区一家企业担任人力资源师,并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合同约定期限是到2008年11月。可谁知2008年9月初,单位突然通知她,到9月底她就不用继续上班了。对此,刘女士表示不能理解。她说,劳动合同约定到11月份才终止,单位怎么随便就解除了?单位现在的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应支付赔偿金呢?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刘女士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了,则有关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无论有关劳动者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他的合同都应在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日终止。

    根据规定,即使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未至,在刘女士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也应当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辞了白辞,补偿没有依据

    案例:

    无锡市的何某2004年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又找了一份工作,新单位每月也支付薪水。2006年底,新单位通知何某不要再来上班,双方产生争议。何某去年3月曾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对裁决不服,何某向法院起诉。何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他要求单位支付30400元经济补偿金和32900元的加班工资。企业则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何某的请求没有依据。

    分析:

    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此时,劳动者即使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后,只能作为民事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何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依据。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也无加班工资的约定,故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法院遂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发生纠纷,维权要到法院

    案例:

    王先生凭一技之长,退休后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单位负责人答应每月给他3000元工资。然而工作不到一年,王先生便主动“请辞”。王先生表示,退休前后落差太大了,他负责的工作和退休前没有差别,刚开始两个月顺利拿到了报酬,之后,单位一会儿借口添加设备,一会儿借口培训新员工,多次称资金周转紧张,支付报酬短斤缺两,还时常拖欠,双休日加班也没有补贴。为此王先生和单位闹起不愉快,但王先生不知道像他这样的案件能通过劳动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王先生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部门也不能受理相关案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即使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其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后,只能作为民事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过,虽然劳动部门不受理,凭借相关证据,王先生仍可以到司法部门申请维权。

    发挥专长,收受奖金合法

    案例:

    李某是某农科所的老专家,2000年8月退休后,他志愿到边远山区专门指导农民搞种植。一年来,他带动当地农民种植药材,当地农民大都富裕起来了。为了感谢他,村委会奖励了他5万元钱,一来算是工资,二来也是奖金。退休后到外面作技术指导、现场示范以及收受奖金的行为合法吗?

    分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的活动。李某是农科所专家,通过现场指导,支援边远山区的行为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国家鼓励的。老年人中的老教授、老教师、老专家、老科技工作者,以及有经验、有技能的老工人、老农民,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通过讲课、做辅导报告、进行技术指导、现场示范等多种形式,传授给他人。

    防患未然,应签相关合同

    到劳动部门维权的“退休打工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法律意识不强。据介绍,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再就业”签合同的意识不强,有一部分人由于留在原单位工作,觉得顺理成章,可以按老规矩办事,不用签合同;有的是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本人不好意思开口要求签合同;还有则是有的人因为有了退休工资的保障,认为签不签合同不重要,大多与单位达成口头协议。

    而事实上,《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劳动者,不包括退休后工作的人员,这些当事人和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部门借此给退休人员提了个建议:开始工作前,不妨与单位签订雇佣或者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明确每月收入,并把加班费、休息日等内容约定清楚。这样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了,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 http://www.100md.com(张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