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同志之友》 > 2009年第9期
编号:11781326
物业纠纷—剪不断,理还乱
http://www.100md.com 2009年5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9年第9期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相信对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来说,这是一个好的开始。然而,如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是是非非依然不断,真是:、

    底层住户该不该缴纳电梯费

    退休后,老曹用拆迁款购买了一套公寓。由于年龄大,他这次特意在20层高的楼房中挑选了底层。

    开发商交了房屋之后,老曹被通知去缴纳物业费。到了物业办公室,物业工作人员拿出前期物业合同请老曹签字。并在签字后,要求老曹支付全年的物业费3800元。老曹问:“这物业费都包括什么呀?”物业人员解释道:“垃圾清理、保安、电梯运营……”

    老曹奇怪了:“我住在一层,这电梯和我压根儿沾不上边儿,怎么还要收我的费呢?你这不是乱收费吗?”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僵持起来。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自行的物业管理规定,对电梯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之一。高层住宅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是由业主使用人共同分担的,具体的费用标准则由业主使用人和服务单位通过协商来确定。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全体业主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妥善使用、支付维修保养费用等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793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