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同志之友》 > 2011年第11期
编号:12112209
孝敬父母不能总是“法庭上见”
http://www.100md.com 2011年6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11年第11期
     近年来,媒体不时披露,老人们为了获得儿女们赡养的权利而对簿公堂,企求法律解决赡养问题。这样的新闻看多了,心中像打翻了五味瓶,不是个滋味。

    状告儿女,这是老人们不得已的选择,也是老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一方面,法律在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上彰显了震慑力;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如今的一些儿女们对尽孝赡养父母的意识淡薄。赡养父母不只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儿女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孝心,是基于父母对子女养育之恩的回报,父母对子女的爱和付出是竭尽全力的、无私的、博大的。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也是出于人伦亲情的一种本能。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不孝,则不齿于人类。赡养父母本应是每个做子女的自觉行为,为何非要“法庭上见”?法律是无情的,对那些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女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依法维护老人们的合法权益。但总是“法庭上见”就是儿女的无情了。

    有句歌谣:“人子一日长一日,爹妈一年老一年。劝人及时把孝尽,兄弟虽多不可攀。若待父母去世后,想着尽孝难上难。纵有猪羊供灵前,爹妈如何到嘴边。不如活着吃一口,粗茶淡饭也香甜。”儿女们还是应多“换位思考”,尽自己应尽的责任,趁父母健在时多送点温暖,多奉献些爱心。莫待到“子欲养而亲不在”时空悲切!, 百拇医药(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