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同志之友》 > 2011年第15期
编号:12135637
公婆与儿媳的“香火协议”
http://www.100md.com 2011年8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11年第15期
     这是一起公婆干涉丧夫儿媳生育权的案件。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不能强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林某在丈夫死亡后选择“做”掉孩子的做法,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合法处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27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