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同志之友》 > 2012年第5期
编号:12189292
退役士官退休与供养的有关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12年3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12年第5期
     问:具备哪些条件的退役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问: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应按哪些规定执行?

    答: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问:以上有关规定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 闻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