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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索赔当防4个误区
http://www.100md.com 2014年3月1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5期
     医患纠纷中,一些患者往往因医护人员的一点点过失与责任,漫天要价、高额索赔,甚至误入“医闹”歧途,以致触犯了法律而受到处罚。当遭遇医疗纠纷依法维权时,下列4个误区当提防。

    一、只要医方存在过错就应全额赔偿?

    [案例]曹老太因头晕病症入住某医院神经内科治疗。6日后被确认为脑梗塞并安排住进重症监护室。因无明显疗效,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治疗,经院方劝阻无效于当日上午出院。下午4时患者病死家中。患者家属提出近20万元的全额赔偿要求。经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监测不到位,病情变化时没有书写病程记录,医患沟通不够导致未能及时安排相关检查”等不足。最后法庭判决医院按“一定过错责”承担30%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方存在“不足”,该不足属于次要责任性质,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二、高索赔就能高受偿?

    [案例]赵阿姨因左腿骨折接受医院石膏固定复位治疗。出院后左脚脖子旋转不灵活,显得有点儿畸形。与该医方索赔未果后,起诉至法院,提出索赔重新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美容费共计31万余元的高额要求。医疗过错鉴定认定:医院存在“未详细告知患者石膏外固定复位一周内需复查×光片,以便及时发现骨折移位,避免不良后果发生”之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20%~50%。经法庭调解,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2万元。

    [点评]经医疗过错鉴定后,法律只会支持按过错责任程度赔偿原则,“高索赔能获得高受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不同意鉴定也应赔偿?

    [案例]谢老伯因颈部不适入院诊断为:枢椎齿状突骨折,环枢椎半脱位,强直性脊柱炎。后经环枢椎三维重建检查发现无骨折现象。一个半月后,经专家会诊,认为谢老伯的强直性脊柱炎是导致病人发病的原因,医院的总体治疗是正确的。谢老伯住院2个月后办理出院手续后,以该医院误诊并错误治疗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谢老伯拒绝医方提出的医疗事故及因果关系鉴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必须由有资质的专门权威部门鉴定予以认定。否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四、“闹”是快速获得赔偿的捷径?

    [案例]马女士因与老伴儿争吵,当日夜里喝下农药。20分钟后被家人送往县医院。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告知患者家属最好转院。马女士在其家属打车将其送往30里外的市医院途中死亡。患者家属将尸体拉到该县医院门厅处摆放花圈、焚烧纸钱,引来群众围观,致使该医院门诊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后经医方报警,公安部门对马女士弟弟等2人处以10天行政拘留,并处以500元罚款。

    [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闹”不但不是解决纠纷的合法办法,还会有理办错事,因行为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