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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也是职务犯罪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8期
     秦汉朝时代首创“官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官员犯罪的类型和惩罚方法。曹魏时期,魏明帝曹睿特命大臣陈群、刘劭等人先拟定了《郡县令》四十五篇以治地方官,又制定了《尚书令》和《郡县令》一百八十篇用以惩治中央官吏和军队将士的犯罪行为。

    由于(《郡县令》《尚书令》的原文遗失,其内容憾不能详察。但是,据文献典籍记载,前者是为惩治郡县的令丞长官而制定的,后者适用于朝廷各部长官,如尚书令等。二者的共同点是惩治职务上的公罪。如,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举荐不当、错断刑狱和结党擅权等职务犯罪,是必惩之罪。

    太和三年(公元229年),曹睿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其中,《告劾律》《请赇律》和《偿赃律》就是专门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见《晋书》卷三十《刑法志》引《新律序》)。《告劾律》规定,凡发现职官有犯罪和不法行为,必得告发,如不告发以有罪论。《请赇律》进一步规定,凡受贿者视其罪行轻重,分别给予“徒”“流”“死”等处罚。而官吏受赃毁法,不但惩罚比一般的职务犯罪重,赃物及家产均收归官府(见《偿赃律》)。司马昭执政后,除继续保留《告劾律》《请赇律》《偿赃律》外,又特将秦汉时代的官律确立为《违制律》:“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等,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见《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魏、晋、南北朝时期,“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皆为女婢”。《北齐书》卷五一齐宗室诸《上洛王思宗传》记载:“李世安乃以状自陈文宣(北齐显祖文宣皇帝高洋)日:告示何物事,乃得坐食?于是赏孝卿而免世安罪。暴思好(上洛王思宗弟)尸七日,然后屠剥焚只。烹尚之于邺城,令内参射其妃于宫内,仍火焚杀之。”对皇族宗室尚且如此,一般官员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诸君尽可展开联想的翅膀去想。

    在南北朝,职务犯罪一律免官。如果不依法行事,尽管行为轻微并没有造成后果,也会受到惩罚。《魏书》卷三零《安同传》记载,“太宗以同虽专命,而本在为公,意无不善,释之。”关于安同的故事,《北史》也有类似的记载。《魏书》卷三一《于粟磾传》记载:“案王显阴结奸徒,志为不逞;高肇远同凶逆,遥构祸端。无将之罪,事合湾戮,而忠等征罪,唯以厥身不至孥戮,又出罪人,穷治不尽。按律准宪,事在不轻。”

    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官“不直”、“纵囚”是不法行为。从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看,“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之《法律答问》),“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司法官枉法,一般均处死刑。《北齐书》五十卷《祖珽传》记载:“珽拟补令史十余人,皆有受纳,而谘取教判,并盗官遍略一部。时又除珽秘书丞兼中书舍人。还邺后,其事皆发。缚埏送廷尉,据犯枉法处绞刑。”

    对监临受财行为的处罚也很严酷。“显祖诏诸监临之官,所监治受羊一口酒一斛者,罪之大辟,与者以从坐论”(见《魏书”卷二十四《张衮传》)。有个叫王宪的官员“在州坐受所部荆山戍主杜虞财货,又取官绢因染割易,御史纠劾,付廷尉”(见《魏书》卷二十四《王宪传》)。如果枉法受贿,轻则罢官免职,重则抄家处刑。《北齐书》卷二一《封隆之传》记载:“上令有司推劾。孝琰案其受纳货贿,致于极法,因搜索其家,大获珍异,悉以没官。”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官员的职务犯罪还包括不孝等品行犯罪,不孝等道德犯罪甚至被纳入“重罪十条”的范畴。《晋令》:“诸王置妾八人,郡公侯妾六人”;《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广继嗣,孝也……”不孝是“元恶大敦”。《北齐书》卷一八《太武五王列传》记载:“……限以一周,悉令充数,若不充数……免所居官。其妻无子而不取妾,斯则自绝,无以血食祖父,请科不孝之罪……”处以死刑,甚至“刑兹无赦”。 (刘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