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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14年5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10期
     国土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将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意见》确定了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同时,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意见》指出,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老友”团集结号,升级超级邮轮再出发!

    此次韩国行的超级邮轮“海洋航行者号”名列全球十大超级邮轮之一,是亚洲历史上出现的最大邮轮,长310米,最大载客量为3840人,船员人数则高达1185人,也就是说,即使满载,平均3名客人至少会有一名船员为您服务。而且邮轮还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身体承受能力。“海洋航行者号”邮轮上有卫星导航系统,有与超级邮轮相配的航行稳定装置,有中央空调,不用说晕船,事实上它比专列和飞机更加平稳可靠!

    在上船之后,除了可以每天免费享受三次各国美食外,还有很多适合我们读者朋友们的各种娱乐、健身项目。当然,精品店和免税店更是不可缺的!

    除了船上美妙的生活外,我们还会去国际化大都市首尔、有着“亚洲夏威夷”之称的韩国第一大岛——济州岛旅行。

    针对夫妻旅行的朋友们,还会为您免费拍摄邮轮婚纱照,正所谓“金色夕阳福相伴,老伴惜阳留倩影!”在碧波荡漾的海面上,在精美豪华的邮轮上,留下一张张能够让亲朋无限感怀的岁月痕迹,是多么美妙的一件事情啊!

    欢迎身体健康(请一定要注意这点,尤其是70岁以上的朋友需提供身体证明或家属同意说明),热爱游览海洋山川美景的读者朋友参加。尤其欢迎各涉老部门集体组织报名(视参与人数情况给予组织奖)。目前,此项活动仅限辽宁省范围,请其他地区的读者给以谅解。如以后条件成熟,我们会把活动范围扩大,详情请致电:(024)66899880 (024)66994880

    我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吗

    问:2009年7月,我因年老无子女,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对我履行生养死葬义务,遗产房屋其间归李某继承。李某一直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直到2011年12月,我因病住院,由侄女阿兰对我照看护理至今。我向李某提出解除协议,李某以已经履行部分义务为由拒绝。请问,我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吗?

    河南省保定市读者余女士

    本刊特约记者金侠答: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你有权解除协议,但若无正当理由应给予李某适当经济补偿。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所有合法财产

    问:吴某与孙某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子。孙某于2012年12月去世,后吴某于2013年8月去世。其子女在准备继承其遗产时,发现一张吴某自书的遗嘱,其在遗嘱中写明:生前居住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存款所有子女平分。在执行遗嘱时发生纠纷,其小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陕西省安康市读者 吴先生

    本刊特约记者金侠答: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以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立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客体合法,是指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内容合法,是指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形式合法,是指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反观上述案例,吴某生前所立遗嘱,其主体、内容与形式均合法,但是客体方面不是合法的。因为吴某生前居住的房屋并非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是属于孙某所有,在孙某去世后各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所有”的规定,孙某死后遗留的财产应属于合法继承人共同所有,而吴某在遗嘱中显然处分了与孙某的共有财产部分,由于其处分的财产并非其个人所有而应当认定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金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