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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弥留之际,妻子自拟遗嘱有没有效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11期
     【案例】

    刘玲(化名)和丈夫均系老年再婚,膝下各有儿女。再婚时,丈夫曾说过,如果他先刘玲而去,两人居住的一套住宅归刘玲继承。没想到,还未来得及立遗嘱,丈夫突然急病住院,刘玲赶紧草拟了一份内容为丈夫与她婚前所购的一套住宅归她继承的遗嘱,并和两个邻居一起赶到医院,由邻居将遗嘱给丈夫读了一遍,并让丈夫在遗嘱上签了名。由于丈夫已处弥留之际,一直没有开口说话,第二天便去世了。其后,丈夫的儿女就对遗嘱提出质疑,认为刘玲写的遗嘱无效。请问,丈夫弥留之际妻子自拟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评析】

    遗嘱从形式上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刘玲丈夫仅仅在遗嘱上签名,因此,此份遗嘱不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此份遗嘱非刘玲丈夫请人代为书写,因此也不是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此份遗嘱由刘玲自拟,当然也不是口头遗嘱。此外,此份遗嘱显然也不符合公证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成立条件。也就是说,案例中的“遗嘱”,因不具备合法的外在形式,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

    刘玲这种情况最接近的就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同时,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

    因此,刘玲在丈夫弥留之际自拟遗嘱,遗嘱的内容也许与刘玲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因为遗嘱的内容并不是刘玲丈夫书写,也不是刘玲丈夫口述,即便有两个与刘玲没有利害关系的邻居在场见证,即便有刘玲丈夫弥留之际的一个签名,也不足以证明所述遗嘱系刘玲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刘玲在丈夫弥留之际自拟的代书遗嘱,不能视为刘玲丈夫立的遗嘱。

    既然刘玲丈夫没有立遗嘱,那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刘玲丈夫的遗产应由刘玲和刘玲丈夫的儿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继承。

    编后语

    为了让身后财产分割不起纷争,立一份规范、完备、准确表达自身意愿、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非常必要。在五种遗嘱形式中,尽量选择法律效力高的形式,避免产生纷争。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