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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益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11期
     夫妻财产如何厘清 章法

    编者按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据了解,目前很多老人的儿女,因为外遇和财产等问题导致家庭发生纠纷,甚至离婚。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让老人跟着操心不已。为解答您的难题,本栏目将陆续推出系列策划专题——《那些与夫妻财产有关的事》。

    丈夫“网婚”能否要求赔偿__

    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网上交友、在网络游戏上“结婚”,甚至建立家庭,已经不是稀罕事。正是这种虚拟婚姻形式的出现,随之导致的“精神出轨”成为夫妻间矛盾的根源,也使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受到很大冲击。那么,网婚是否等同于重婚?“精神出轨”是否等同于身体出轨?被伤害一方在此类离婚案中又能否得到赔偿呢?

    老刘的女儿就遇到这样的事。老刘的女儿小曼结婚两年多,最近闹上了离婚,原因是小曼发现丈夫网恋了。

    小曼的丈夫唐明(化名)平时有玩网络游戏的爱好,但是瘾头并不大,然而在几个月前玩网络游戏时间明显增多,上瘾了。玩着玩着,同网上的另一名女玩家渐渐熟悉,两个人频繁切磋游戏技术,在游戏之余,还唠起了家常,渐渐地感情升温,互相老公老婆地叫着,并且在网络游戏中注册结婚了,遂引起了家庭的一场变故。

    有一天,小曼趁丈夫不在家,打开了网络游戏的账号,竟然发现在游戏中有一名叫“爱你一万年”的女子称小曼的丈夫为“老公”,而且出现有各种甜言蜜语。“这简直就是精神出轨,是对我感情上的背叛,我实在无法忍受了,我要离婚。”小曼说。

    小曼认为她的丈夫在精神上出轨,与另一个女人在网络上结婚,应该属于重婚,自己应该得到损害赔偿。虽然唐明多次请求小曼不要离婚,但是小曼无法忍受唐明的行为,最终还是向法院提交了离婚状。

    【点评】

    网婚不构成重婚,精神出轨受害方尚无法获得赔偿

    小曼丈夫的“精神出轨”。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婚”,小曼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吗?法官认为,小曼丈夫“网婚”的行为虽然不对,但是属于道德层面上的,目前,法律上没有对此进行制约。所以,小曼无法起诉其丈夫重婚,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小曼执意提础离婚,那么法院只能按普通再婚案件受理。

    在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精神出轨”为由提出多分财产的话,因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老公银行卡里的钱,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做生意的人,为了往来账比较方便,或者想规避债务纠葛,有时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公私混用,而对这部分钱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少夫妻离婚时争论不休。

    冯大娘的儿子刘灿辉(化名)经人介绍与周丽(化名)相恋并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刘灿辉与朋友合开一个公司,生意还算过得去,周丽是国家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员,收入也不错。两个人的生活可以说不差钱,甜甜蜜蜜。唯一让两个人比较遗憾的是,女儿的腿因病致残,需要长期治疗。

    后来因为孩子治病和其他生活琐事,两口子开始吵架,感情逐渐淡漠,分居近两年。前不久,刘灿辉觉得这种日子不能再延续了,于是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并请求法院确认分割财产。

    刘灿辉与周丽没有争议的财产是一处房产,一辆小轿车,一部分存款。而有争议的是刘灿辉的一张银行卡里的40万元钱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分财产时,刘灿辉提出:小轿车归对方所有,不要求车辆折价款,银行卡的存款是公司的钱,不属于我个人财产,如果被告要求分割原告所在公司经营收益,那么被告就应该承担原告借款50万元;请求被告承担我自行偿还房屋贷款9万元,分担孩子的治疗费、补课费用13万元;共同住房可归被告所有,被告给我房屋折价款25万元。

    周丽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但每月只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周丽提出要求有探视权,每周探望子女一次,要求分割共同存款;分割原告所在公司注册资金及经营收益,不承认有债务50万元;孩子医疗费、补课费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自己已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不应再次分担。周丽还要求现住房归原告所有,原告给她一半房屋折价款。

    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关于房产问题,原、被告婚后有共同住房一处,该房是婚后贷款购买,现贷款已全部还清。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部门对原、被告住房进行评估。考虑到房屋居住现状,原、被告婚后住房应归原告刘灿辉所有,周丽的住房由其自行解决。又因为原告抚养孩子且孩子身体有缺陷,故参考房屋评估价值法院酌定由原告给付周丽住房折价款15万元。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法院考虑孩子身体缺陷以及周丽的收入情况,判决周丽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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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孩子医疗费补课费、自行偿还房屋的贷款等,因为这些费用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所以法院对刘灿辉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周丽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存款问题,因原告名下的存款与公司经营行为相关联,该存款涉及案外人,不做一并处理,周丽可另案起诉。此外法院还判决那辆小轿车归周丽所有。

    【点评】

    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不一定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这起案件的判决,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之规定做出的。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是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但是在实际中,有的时候夫妻一方的小金库不一定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件案件中,原告刘灿辉称自己银行卡内的钱款不是自己的钱而是公司的钱。法院审理时,刘灿辉及其公司提供了买卖合同等比较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了这笔存款是公司的进账款,而周丽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存款是刘灿辉的存款。所以法院在本案中没有支持周丽要求分割这笔钱款的请求。不过,如果周丽在日后能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存款中有部分是刘灿辉的个人存款,那么,周丽可以进行诉讼,要求分割该部分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