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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51618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
http://www.100md.com 2014年7月1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13期
     问: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时有哪些程序?

    答: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何时起执行?

    答: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刊政策咨询顾问 闻健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规定

    问: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如何计算?

    答: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问: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应如何办理?

    答: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问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问: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的规定从何时起执行?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13年8月1日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