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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搜身,消费者要有证据意识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1日 《老同志之友》2016年第3期
     在日常生活中,各大商场、超市安装防盗感应装置早已屡见不鲜。于是,在遇有感应装置报警时,有的经营者便会强制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检查”。在遭遇此类带有侮辱性的侵害行为时,消费者可理直气壮地要求损害赔偿。

    事例:购物被疑“偷盗”。遭遇商家搜包

    邵阿姨在某超市购物,交完款出门口时,防盗警报器突然响起。当时,超市的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将她围住,在没有征得邵阿姨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打开她的手提包,将包内的物品一一检查。最终工作人员确认是一盒保健品引发防盗警报。邵阿姨解释该保健品是在其他药店购买的。经核实,工作人员亦承认该保健品并非本超市商品,但他们对强行搜包行为毫无歉意。邵阿姨认为超市的做法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遂向消协求助,要求超市道歉。经调解,商家意识到自身的过错,对邵阿姨赔礼道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中人身权益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等权利。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就是说,任何商家或个人都无权对顾客进行搜身,即使消费者实施了偷窃行为,确需搜身检查的,这项权力也只有具备执法权的侦查机关才能行使。

    现实中,确实存在消费者忘记付款、超市报警器误报的情况。顾客并不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盗窃行为,而超市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上述两种情形下,通常会对顾客实施过激言行。此时,顾客有义务配合超市澄清事实,如出示购物商品和单据,对于确实忘记付款的物品要及时补交货款。在与超市协商的过程中,顾客应注意自己的说话语态与方式,避免激怒对方,造成冲突。对于商家提出到封闭场所问话的要求,顾客应坚决拒绝;如对方强行挟持,则应立刻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所做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法定证据之一,因此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签名前,应仔细阅读询问笔录上所记述的内容,不要草率签名,以免在日后的诉讼中造成被动。至于商家“偷一罚十”的说法,他们无权对顾客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张兆利 宋全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