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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68866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16年3月1日 《老同志之友》2016年第5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对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已做出规定(人社厅函[2015]369号)。

    问:下达退役命令后,各个时间段离队的退役军人,应如何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答: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邮寄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汇给本人。退役军人收到“转移凭证”和补助资金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交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发给本人。退役军人到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7年1月1日以后离队的退役军人,按照后财[2015]1726号和后财[2015]1727号通知要求,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 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