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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后还有义务瞻养父母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5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6年第10期
     我叔叔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3年,叔叔的女儿小凤出嫁。小凤对叔叔重男轻女的思想一直都颇为不满,她认为我叔叔在日常生活中对三个哥哥和自己的关怀方面明显不公平。去年,已近七旬的叔叔提山自己已年迈,且无收入来源,要求小风每月给500元生活费,小风说自己是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要养老找他的三个儿子,她没这个义务。请问出嫁的女儿是否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呢?

    本刊特约记者金侠答:小凤称自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亲养老找他的三个儿子,自己没有这个义务是不对的。从本案中看,小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不仅是经济方面的考虑,更多的是多年家庭矛盾的集中爆发。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子女。所以女儿与儿子均有法定赡养义务。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出嫁的女儿不应以嫁出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因此,小凤应该对父亲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胡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