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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08869
从堕胎看文明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5日 《百科知识》 2006年第14期
     美国密西根州的一个电脑程序员不想当爸爸,于是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其女友。谁知女友不顾他的反对,私下将孩子生了下来。这位电脑程序员一气之下,在“国家男人中心组织”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理由是法律在生育权利方面存在歧视男性的现象。他认为女人怀孕之后,可以选择生下孩子,也可以选择堕胎。可是,作为孩子的父亲,男人却没有选择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这名电脑程序员必须每月支付500美元抚养费。

    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堕胎权利到底属于谁的权利?女权主义者认为,各个国家的堕胎法案,都是从保护妇女不必违背自己意愿怀孕的角度出发,真正保护人权。如果男性在这个问题上争取所谓的平等权利,那就是对妇女的侮辱。 “国家男人中心组织”负责人梅尔·费特却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使妇女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性生活,并掌握对性生活后果的控制权,而男人却失去了这项重要的权利。

    堕胎权争议不断

    在美国关于堕胎权利的争论始于上个世纪的60年代,在此之前,法律明确禁止堕胎,妇女的堕胎活动只能在私下进行。不少妇女因为意外怀孕而选择私人医生或者亲朋好友帮助堕胎,而这样一来,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意外死亡案件。正因为如此,随着性解放运动的兴起,女权主义者大声疾呼,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出面正式宣布堕胎合法化。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罗诉韦德”案件,有条件地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根据这项著名的判决,如果妇女在怀孕头三个月,妇女和医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堕胎,换句话说,在怀孕头三个月,妇女享有绝对的堕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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