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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鉴定技术可能遭遇挑战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月1日 《百科知识》2014年第1期
     最近,山东滨城区发生了38起学生宿舍盗窃案,涉及资产20余万元。为了找出小偷,山东滨州学院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一一采血查验DNA。

    采集和比对DNA进行刑事鉴证是世界各国认同并广泛应用于司法活动的一种行为,而且实践证明,这也是一种有效的鉴定嫌犯的科学手段。但是,DNA鉴定技术现在也面临着挑战。这种挑战来自两方面,一是科学的,另一是伦理的。

    基因差异和多种基因将导致鉴定不准

    DNA鉴定受到的第一种挑战是基因的变异。按照以往人类基因组计划揭示的常识,一个人只拥有一套唯一的、区别于他人的基因组(DNA),这才成为DNA鉴定的基础和根据。因为,鉴定DNA一般是把从犯罪现场提取的DNA与嫌疑人或司法系统的DNA库中有前科的人的DNA进行比对,由于基因的唯一性,比对才能确认罪犯。

    但是,如果一个人基因有突变或一个人有两套基因组,就有可能比对不准确,DNA鉴定就无法判定罪犯,DNA鉴定也难以帮助破案。

    美国斯坦福大学遗传学家亚历山大·厄本等人最近的研究证实,有的人的基因组并非是固定的,而是变化的,甚至有两套基因组,这就为DNA鉴定制造了麻烦。一名健康人体内基因的变化有两种形式。一是人体内不同细胞之间存在基因差异,例如神经细胞与肌细胞的基因存在差异。二是一个人拥有多个基因组,而且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些人体内的一部分细胞存在基因突变,但其他细胞里却没有这种基因突变,例如白细胞存在基因突变,但上皮细胞没有基因突变;第二种情况是,有的人体内存在来自他人的基因组,也就是说,这类人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基因组。

    最近,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生物化学和分子遗传学教授伊拉·霍尔等人的研究就证明,同一个人的同一类细胞中有不同的基因组。研究人员对3名死亡者大脑提取的 110 个神经元(神经细胞)进行了单细胞基因组测序,结果发现,41% 的神经细胞包含一个或多个拷贝数变异(CNV),其中大多数是亚染色体,即DNA改变,或是基因缺失或是基因复制。也就是说,这3个人41%的神经细胞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基因组。

    美国盐城生物研究所的弗雷德·盖奇等人还发现,在人类诱导多潜能干细胞衍生的神经元中存在相似的基因组改变。他们采用近期开发的一种基于单细胞微阵列的研究手段检测了40 个多潜能干细胞衍生的神经元,发现其中13个细胞的基因组具有独特的改变。盖奇认为,他们现在的研究证明了他们之前的发现,从同多潜能干细胞中分化而来的神经元的基因组也有不同的缺失,扩增等现象。

    不仅同一个人的神经元有基因组的不同,而且同一个人的其他细胞也有不同的基因组,如上皮细胞。研究发现,同一个人的上皮细胞本身也是有遗传差异的,但是没有神经元这么显著。也就是说,至少研究人员发现了同一个人的神经细胞和上皮细胞具有不同的基因组。

    另一方面,双胞胎的嵌合现象也会造成一个人的细胞可能有两套基因组。当双胞胎在子宫内发育时,两枚受精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合二为一。这就是所谓的胚胎嵌合体,由此,也造成了一个人的细胞有两套基因组。另外,女性生育孩子也可能从子女身上获得基因组。婴儿出生后,胎儿的一些细胞可能留在母体内,它们可能进入不同的器官,并被那里的组织吸收。这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嵌合体,即女性接受孩子的基因成为嵌合体,从理论上讲,所有怀过孕的女性都会成为嵌合体,也因此有可能具有两套或多套基因组。

    基因的变化和具有多套基因组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细胞的基因组不同很可能导致产生的核糖核酸(RNA)和蛋白质不同,在疾病和疾病治疗上也会不同。另一种情况便是,如果对这些有不同基因组的人进行DNA鉴定,就有可能测不准,从而找不到犯罪嫌疑人。

    伦理和法律的挑战

    DNA鉴定的伦理和法律挑战是,什么样的DNA采集方式才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例如,上述山东滨城区公安分局采集山东滨州学院5000多名本科男生的DNA就引起了争论。虽然警方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但是山东滨城区公安分局把5000多名男生都当成了嫌疑犯,这是一种采集DNA扩大化的做法,有违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伦理。如果证据的收集合乎伦理,就可以认同为合理合法,反之则不然。

    根据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子计划——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含义的规定,无论是基因研究还是基因知识的应用都必须坚持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原则。如果要采集这5000多名大学男生的DNA,需要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

    因为每一个人的DNA都是最隐秘的东西,学生们若不知道警方提取DNA的原因,也不知道警方如何使用被提取的自身的DNA,以及使用后如何保存,便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如果这些隐私泄漏出去,未来对他们的就业、婚恋、健康和疾病治疗会埋下无尽的隐患。例如,其中某些人有某种遗传病的基因被泄漏,就有可能造成他们在未来就业时被一些单位或雇主拒绝。

    同样重要的是,这种不经当事人知情同意就提取DNA的做法有违公正,因而即便获得了某种证据,也有可能存在司法争议,这一点在充分采用DNA证据办案的国家已经被明确提了出来。

    例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指出,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对于涉及人的血液和基因等生物材料,美国最高法院也裁定,抽取他人血液并予以分析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说的“搜查”,因此,无理搜查和提取扣押一个人的血液和基因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对于没有遵循知情同意取得的DNA或以欺骗、恐吓等手段获取的DNA是否作为有效证据也陷入争议而无法取得共识。2009年,美国马里兰州警方以攻击罪逮捕嫌犯阿隆佐·金,并提取其DNA。警方把金的DNA与资料库中的DNA对比时发现,其DNA与2003年一起强奸案遗留的DNA一致。根据这一证据,金被判一级强奸罪而被终身监禁。但是,金的上诉律师提出,以攻击罪为名所采集的DNA样本不能用做强奸罪的证据。

    对此,2012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判决,在金的案子中,法院批准采验DNA的理由是其所涉的一起暴力攻击案件,而非强奸案,因此对金的DNA比对属于“无理搜查”,侵犯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过,官司还没完。2013年2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马里兰州诉金案”,9名大法官分歧严重,该案现在无定论。

    这个案件透露的信息是,因暴力案批准提取的DNA能否应用于验证强奸案都存在争议,那么没有知情同意的提取DNA由于存在伦理缺陷也不具有合理和合法性。但是,在中国,这种挑战并不明显,因为所有人在面临警方办案要提取DNA时,都不得不服从。例如,2013年11月13日,民警在武汉文化大道桥墩下的伸缩缝内,发现女大学生陈某尸体,经法医鉴定系他杀。警方要求附近4所学校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尽管不少男生表示不满,但也不得不服从。

    虽然嫌疑人最终锁定为女生陈某的同校大一男生李某某,但是否因DNA鉴定而破的案,警方没有透露。

    未来,依靠鉴定和比对DNA判案会走到哪一步,也许无法判断,但是,科学研究的结果和伦理的质疑已经在挑战DNA鉴定了。 (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