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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反腐合作:困境与未来(2)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月15日 《百科知识》2015年第2期
     面对死刑不引渡原则所造成的引渡难题,最根本的措施是废除死刑。然而,由于腐败在我国现阶段来说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腐败现象对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人们有目共睹的。加之公众对腐败分子早已是深恶痛绝,希望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所以对腐败犯罪马上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而应当寻求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与其他国家实现引渡的途径。对此,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是死刑保留国家,但它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就包括很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在2003年美国与欧盟签订的引渡协议中,美国与欧盟的做法是没有提出“承诺”或“保证”这样的字眼,只是列出了有关死刑引渡的两个条件。对于请求国而言,有权选择同不同意这两个条件;对于被请求国来讲,当请求国符合这两个条件时,有权同意或不同意该引渡。 这给双方谈判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在1933 年签订的泛美引渡条约中,若依据逃亡处国家的法律,被引渡者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引渡请求国用“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来换取被请求国的引渡。美国的上述做法很灵活,富有智慧。

    事实上,在移交逃犯合作方面,除了传统方式外,还可以尝试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在某些有着特别密切关系的国家之间,就采用了相互承认和执行逮捕令的方式,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马来西亚、文莱和新加坡之间等。自2002年开始,欧盟在成员国之间建立起全新的逮捕令与移交制度,即欧洲逮捕令制度,这种追逃合作方式以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司法裁决为基础,突破了适用多年的国际引渡规则。长期以来,引渡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相比之下,欧洲逮捕令显得非常简捷、高效、灵活。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收到犯罪地国发出的“欧洲逮捕令”后,只进行简单的合法性审查就自动执行这一逮捕令。程序简捷,提高了移交的成功率。同时,该制度对审查移交的时间有严格限制,从而大大缩短了整个移交逃犯的时间。

    加强国际合作迫在眉睫

    虽然近来中央对腐败犯罪采取高压严打,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加强反腐国际追逃追赃,可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使之无路可逃,从而有利于国内有效预防腐败犯罪。此外,由于追逃难,仍有大量贪官逍遥海外且涉案金额大。最近有媒体报道,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一些地区甚至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这些外逃贪官必须被绳之以法。

    要更有效开展反腐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就必须有甄别地对国内司法进行改革,推动其与国际司法接轨,从而得以克服某些因司法差异而造成的合作难题。比如在死刑不引渡原则阻碍引渡条约缔结的这个问题上,我国可以考虑减少乃至逐步废除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所规定的死刑。此外,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改善国际上对中国司法的印象。要追逃,更要使贪官逃不出,想办法在国内堵住一切贪官外逃的“空子”,建立并完善相关的防范贪官外逃制度。

    【责任编辑】林 京 (谢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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