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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150大臣伏法记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28日 《青年文摘(红版)》 1990年第9期
     据清朝档案载,清朝九代中,先后被处以死刑的二品以上大臣共162人,其中有12人是诬杀和错杀,后来恢复了名誉,因此史称之为150名大臣伏法。

    这些大臣的罹法,依其职位看,有皇帝钦封的公、侯、伯、子、,男和亲王;有掌握国家权柄的辅政大臣、内大臣、军机大臣,以及武英殿、保和殿、文华殿与弘文院的大学士;还有掌管着国家行政运转机制的六部大臣、最高监察官员左都御史、软差大臣;高级军事将领大将军、提督、都统、总兵;封疆大吏总督、巡抚、布政使、参赞大臣和办事大臣等。使用的处刑方式,有斩、绞、凌迟、弃市、赐死、自尽和监毙,可谓极刑。惩治的人数最多的属乾隆朝,计56人;其次为康熙朝,36人;顺治朝,22人。由此可知,清政府对国家重臣的惩治,无论人员层次、犯罪种类,以及惩罚手段,都为历代所少见。

    顺治十二年处斩的顺天巡按顾仁,就是其中较突出的一例。顾仁在任期间,受贿贪脏无数,陷害、枉杀他人,但由于官场黑暗,官宦相卫,其罪行一直被掩盖。后来,礼部官吏章冕刎颈上告,终使案情大白,顾仁伏法。此案影响较大,当时执政者由此作出规定:凡官员“受赃十两”即构成犯罪,一律籍没家产;“枉法赃八十两,处绞”。

    两江总督噶礼,权倾朝野,贪脏巨万,荒淫无度,为其母造金丝账,私养女尼三百。其母劝他向朝廷自首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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