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打官司
跟旧金山警察过招
1998年12月28日,大雾弥漫。我午夜12点下班后,开车回住处。眼看离家门只有几十米了,车后亮起警灯,一辆警车用强光照着我的汽车,示意我停在路边。
按照美国的规矩,我绝不可打开车门,走出汽车——这样做,很可能被看做是试图攻击警察。他完全可能会用枪指着我,喝令我趴在地上。遇到警察拦检,驾车人必须坐在车里,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方,以便警察远远能够看见。警察坐在警车里,用强光直射几分钟,确信没有危险后,才会走上前来查验驾驶执照。这时,警察的手,通常是按在枪套上的。
第一次遭遇美国警察,心里真有点发怵,不知自己犯了什么错。
从车窗里递出驾驶执照后,警察拿回自己的警车里,打开电脑,核对我的身份,然后,回到我的车旁,交给我一张罚单。他将我拦下的理由是:在刚才路过的一个十字路口的停车标志(Stop Sign)前,没有停车。
汽车在行驶中的违规,如闯红灯、闯停车标志、超速驾驶等,都属于严重违规,除了罚款外,还要“记点”——如果一名驾驶人被记了4个点,驾驶执照就会被吊销一年。
罚款单上写着:以5英里的时速驶过该停车标志,罚款138美元,记一个点。这年轻的黑人警察口头通知我,一、如果不服,可以向圣塔克拉拉(Santa Clara)县交通法庭提出审理要求,由法庭裁决;二、可以上交通学校(Traffic School)学习一天,以“毕业证书”(即参加过学习的证明)抵销“记点”处罚。
我不服,决定和这名警察对簿公堂。
我的基本理由是:这个停车标志,是我每天出门上班时的第一个标志,也是我每天下班回家的最后一个标志,所以,在美国,它堪称是我最熟悉的一个标志,从常理上讲,我不可能不停车,而是以五英里的时速“溜”过去。其二,当时,这辆警车并不是位于我的车后,而是在十字路口我右侧的另一条街上,而且还隔着一段距离,根本不可能看见我刹车时亮起的刹车灯。在半夜12点,隔着远远的距离,是无法准确判断一辆汽车是否完全停稳了的,如果看不到红色的刹车灯亮起的话。
于是,按照罚单后的指示,我没有交付罚款,而是将罚单寄到了管辖地——圣塔克拉拉县交通法庭。
一个月后,法庭寄来一份通知,要我在某月某日某时,到该法庭办理正式的立案(Filing)手续。当时,已是1999年1月底,我早已离开位于圣荷西(San Jose)的警卫公司,到旧金山,在一家折扣证券公司找到了临时性的、报酬不错的签约翻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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