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其他重大过错”,依法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黄小星
离婚损害赔偿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款,赋予了法官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也给婚姻的受害者留下了更多维护权益的空间。那么,“其他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什么呢?
民法典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今后审判中,法院可以根据无过错方举证情况,判断过错行为的严重性,作出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
原婚姻法规定及不足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面对第三者插足的婚姻,无过错方同意离婚,其实已经是一种伤痛和退让了。离婚过程中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算是对婚姻谢幕之前最后一次权利的维护。但司法实践中,应该说很多要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为什么维护这个权利很难呢?是因为这4 种法定情形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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