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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57950
汉中“安乐死”引起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1993年4月1日 《祝您健康》 1993年第4期
     1986年6月,在我国陕西汉中发生了首例“安乐死”事件。不久,死者的女儿以谋杀罪控告了医生。对此,检察机关于1989年9月批准逮捕了被告,受理此案的汉中市人民法院也于1990年3月1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庄严的法庭上,麦芒对针尖,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公诉人说:“在现今的中国,任何人对他人实施‘安乐死’都是违法的;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辩护人则声称:“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而解除病人的痛苦本来就是医生的职责,一个医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工作,何罪有之?”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也许是法官出于慎重而未立即判决。于是,此案一拖就是6年,直至1992年6月28日汉中市人民法院才再度开庭,断然作出了被告无罪的终审判决,终于使这桩长达6年之久轰动全国的“安乐死”案件划上了句号。

    下面,首先让我们看看——

    何谓“安乐死”

    “安乐死”,英文为Euthanasia,意为“安乐的死法”。就是用死亡来使病人安逸地摆脱痛苦。换言之,是对那些救活无望,行将告别人世而陷于垂死挣扎中的病人,采用药物或其它措施促使其安然死去。这样,“安乐死”即主张由医务人员用医学方法去帮助临终病人非自然死亡,它包括“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两种。前者指通过“不给或撤除治疗而导致病人死去”;后者指通过“注射药物或其它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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