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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54038
“脑死亡”尚不能为死亡标准等
http://www.100md.com 2000年9月1日 《祝您健康》 2000年第9期
     “脑死亡”尚不能为死亡标准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日前指出。死亡标准的确定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要步入立法程序还有相当复杂的工作要做。近期还不能确定“脑死亡”为死亡标准。

    据了解,关于死亡的定义,医学上分为脑死与心死两种。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学教授彭瑞骢先生介绍说,中国有传统的伦理观,死亡新基准的出台不容易使普通百姓接受。而且也确实存在一些“植物人”最后恢复部分机能的个例。

    北京政法大学的樊崇义教授介绍说,目前,中国在法律上没有对“死亡”的明确定义。因此,对于以“心死”还是”脑死”为死亡基准归根结底是医学上的界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十种情况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在修订中。修订稿中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10种情况”。

    这10种情况是: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错或者不足,但未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二、在诊疗过程申由于病情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者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在正常的技术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诊疗意外的;五、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六、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七、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自杀、自残导致死亡、伤残的;八、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因患者或者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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