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 2011年第7期
编号:12088590
宋代:家有孕妇政府救助
http://www.100md.com 2011年7月1日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1年第7期
     事实上,中国古代对幼儿的救助一直都很重视,从先秦到两汉,乃至魏晋、南北朝、隋、唐等朝代,都有一些鼓励生育和物质帮扶的政策。到了宋代,这一政策得到进一步发展。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京东提刑韩宗彦就上书朝廷,请求“凡下户有怀妊而不能自存者,愿赐之粟”。到了南宋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朝廷正式下诏,在全国范围内救助贫民儿童的养育:“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官府)给钱养之。”具体措施是:“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绍兴十五年(1145年),又诏改支钱四千为予义仓米一斛。乾道五年(1169年)四月,孝宗下诏:“……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

    到后来,由于常平义仓实行中弊端丛生,不能随时发仓支给生男育女及养赡之家以米斛,为防止父母溺弃婴孩和解决下户养育子女困难,一些地方举办举子仓。举子仓最先由福建安抚使赵汝愚创办,对幼儿出生家庭起到了一定的救助作用。淳熙年间,赵汝愚任福建安抚使,上书朝廷,建议:“应福建民户寺观绝产,自今并不许出卖,专一拘检,令常平司置籍岁收其租,通融以充一路养子之费,其不足处,月支常平钱米,提举官逐岁稽考,按治州县,须依原降指挥,常切验实当官散给,务要实惠及民。”

    给予物质救助外,南宋朝廷还规定,在孕妇妊娠期内,蠲免其丈夫的杂色差役。在古代,作为农民可能赋税并不是很重,但是徭役杂差却是非常繁重的,南宋政府对孕妇、产妇的丈夫蠲免杂役的规定,无疑是非常有助于新生儿成长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