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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49159
瞒妻卖房也有效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1日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6年第2期
     案情回顾

    小张(男方)与小王(女方)婚后购买一房屋进行投资,产权证所有人登记为小张。几年后两人感情不和分居,其间小张在隐瞒小王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老赵,双方办理完了过户手续。老赵入住后不久,小王得知房屋被卖的消息,于是向老赵提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前的房屋买卖无效,要求老赵退还房屋。老赵认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原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为小张,买卖已完成,拒绝退房。于是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老赵退房。

    律师分析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构成善意取得。

    该案中小张和小王婚后购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决定,小张一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分居期间小张在隐瞒小王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款将房屋转让给急需用房的老赵,老赵已经支付合理市场价款,原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为小张,买卖已经完成。在此,老赵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对诉争房屋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法院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老赵无需退房。,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