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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人能否怀孕?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1日 《家庭·育儿》 2003年第9期
     心脏病人能否怀孕?这是患者及其家属都很关心的问题。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发生率约占孕妇的1%左右,其中以风湿性心脏病最为多见,约占到80%~90%。妊娠合并心脏病是造成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占产妇死亡率的32%,这是因为怀孕后体内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加重了心脏的负担。心脏病妇女能否怀孕,取决于其心脏功能和疾病性质。心脏病变轻,能胜任日常体力活动或轻便劳动者,又无其他并发症,年龄不满35岁,在产科和心内科医师定期检查下可以怀孕。若心脏病变重,在轻微劳动后便气急、心悸,则不宜怀孕。否则,便容易发生心力衰竭。心脏功能不全,非但会累及母亲,也会殃及胎儿。孕妇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伴有青紫的,胎儿流产、早产或死胎的可能性则更大。先天性心脏病还有遗传倾向。父母一方有“先心”,婴儿“先心”的发生率是2%,是一般人群发病的6倍。此外,先天性心脏病畸形严重伴有紫绀,风湿性心脏病重度二尖瓣狭窄,严重心率失常,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以及过去曾有过心力衰竭病史者,均不宜怀孕。如果怀孕了,也应终止妊娠。

    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妇女如果怀孕了,应在怀孕3个月内作人流。超过3个月作引产,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在心内科和产科医师的密切配合下引产。若出现心力衰竭,须控制心衰后才能引产。心脏病妇女若能在事先征得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同意后再怀孕,安全系数就大得多了。

    怀孕后要定期进行产期检查。在怀孕的头5个月内每2周查一次,5个月后每周查一次。紫绀型先天型心脏病及心功能较差者,应提前2周住院,以便仔细观察、检查,发现问题后能及时处理。必要时,分娩时有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共同观察,以便及时处理。, 百拇医药(冯桃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