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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243413
浅议医师说明义务与侵权责任(1)
http://www.100md.com 2012年3月1日 《中国保健营养.临床》 2012年第5期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知情同意权以明确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值得所有医护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都与医师未向患方尽到说明义务有关,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师说明义务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对说明义务的内容和标准却涉及不多,在审判中亦未形成司法习惯。有必要对医师未尽说明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关键词:说明义务 ; 责任

    中图分类号:R8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0-0281-03

    1 说明义务的内容

    1.1说明义务的概念。说明义务是指医师对患者的患病的状况、诊治的方法、的效果、诊疗的风险、不治疗的后果、药物的毒副作用等事项,向患者或家属加以说明的义务。说明义务的确立,使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再是被动接受治疗的客体,而是具有发挥能动作用的主体,这种强调患者主动性与尊重患者自决权的思想,正是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也是说明义务的核心。

    1.2说明义务的范围。法律总是要求医师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治疗有价值的信息告知患方,便于患方能根据告知的内容,并按自己的意愿理智地做出治疗方案的选择。这就要求医师将诊疗行为中可能对患者造成机体侵害、危及生命、损害脏器功能、以及明显改变形体或容貌等后果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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