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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686542
《侵权责任法》第59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事实和法律障碍
http://www.100md.com 2014年5月1日 《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 20145
     【摘 要】医疗产品致害事件极多,但以《侵权责任法》第59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案件极少。究其原因,首先是医疗过失制度的干扰;其次是不良反应制度掩盖了部分缺陷致害事件;最后,医疗产品缺陷难以证明。因此,作为个体,患者能够发现缺陷的医疗产品,范围相当狭小。

    【关键词】医疗产品;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障碍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766-01

    《侵权责任法》第59条(以下简称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常识,医务人员都知道,我国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尚未达到相当的安全水平,因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害并非罕见,理论上,因医疗产品侵权引发的诉讼应该不少。但实际情况是,极少有受害人以医疗产品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即便有此企图,也难见成功者。追根溯源,患者援引59条保护自己,至少需要克服三层障碍。

    1 医疗过失制度的干扰

    1.1 将损害归结于医疗过失相对容易

    无论是医疗过失还是医疗产品缺陷,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生命健康权受损。当发现生命健康权受损时,受害人第一反应通常都会是医疗过失,很难直接将损害与具体医疗产品联系在一起。这也不难理解,所有的医疗行为都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各个医疗行为既密切相关又相互独立,提供的部门、人员、技术规范都不一致,且高度复杂。作为医疗外行的患者,如何区别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即便是医务人员本身,有时也需通过回顾性分析、调查研究等等才能明确。因此,比较简单的选择只能是,以医疗过失为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过失到底出在哪个环节,依赖诉讼过程中的专家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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