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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6449
上海市某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许可中存在问题和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1日 张 煜 方 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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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医疗机构是卫生改革的新生事物,事实证明,它能有效地缓解医疗保健领域的供需矛盾,进一步完善医疗市场体系,有力地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民营医疗机构正成为医疗卫生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何做好民营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面临的难题。

    1上海市某区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现况

    1.1医疗机构数量

    上海市某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疗机构(指由社会资金筹建的民营门诊部和医院,不包括个体诊所[1])1984年为1家,1994年为3家,1999年为4家,2001年为10家,2002年为14家,2003年为20家,2004年为35家,2005年为52家。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多,且近年来增长速度迅速。

    1.2医疗机构类别

    52家民营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来分,其中综合医院10家、专科医院3家、康复医院1家;综合门诊部11家、专科门诊部22家、中医门诊部5家。

    1.3医师情况

    截至2005年底,52家民营医疗机构中注册医师共有472人,其中以55岁以上、中级职称、大专学历者为多(表1)。

    2目前医疗机构许可中依据的法律法规

    除《行政许可法》外,医疗机构许可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2.1医疗机构

    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9月2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起实施)、《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1997年3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

    3存在问题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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