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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73725
卫生信访和卫生举报投诉的比较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1日 《上海预防医学》 2008年第6期
     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2006年2月16日《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由卫生部公布施行,对卫生信访事项的受理、处理和时效有了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现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监督执法的职能,而举报投诉则是掌握违法行为、查办大案要案、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秩序的重要途径。但是对卫生举报投诉处理相关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一并纳入信访事项并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现就卫生信访和卫生举报投诉的界定、受理主体和内容、处理程序和时效进行比较。

    1 卫生信访、卫生举报和卫生投诉的界定

    1.1 卫生信访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 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情况。”从此规定看,“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是信访方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是信访内容;有关机关对信访的“依法处理”,处理的应该是信访的内容,是信访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第二条则更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情况。” 

    1.2 卫生举报和投诉

    从严格意义讲,举报一词作为法律用词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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