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上海预防医学》 > 2009年第10期
编号:11815046
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评析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0月1日 《上海预防医学》 2009年第10期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 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存在着很多争议,尤其是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本案例通过对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雇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开展诊疗活动致人死亡的分析,探讨非法行医主体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认定。

    1 案情介绍

    1名3岁儿童因有咳嗽、流涕等感冒症状,于2008年2月27日下午1时左右被家长带到浙江省某镇大众药店看病。一非法行医人员在未对患儿进行常规检查,未书写门诊病历,也未做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肌内注射了一针头孢哌酮钠、地塞米松注射液,患儿立即出现头不停地摇晃、口吐白沫、嘴唇发紫等过敏症状。非法行医者经与药店经营者电话联系后,又给患儿肌内注射一针扑尔敏、维丁胶钙注射液,患儿在送往县人民医院的途中死亡。县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前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对事发现场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场所系大众药店仓库,内有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和注射用头孢哌酮钠等药品。设有医疗操作台,摆放着听诊器1只及已使用过的20 mL和5 mL注射器各1支。大众药店内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调查,该大众药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只是挂个名号,并不参与经营。药店的经营范围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系浙江省某卫生院职工,于2005年12月16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06年8月4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为浙江省某中心卫生院,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2008年初到该中心卫生院上班。给死者看病、打针的是安徽省人,系经营者江西中医学院的同学。2005年—2007年在大众药店工作过一段时间,2008年2月21日应经营者邀请来到药店上班,他于2007年12月26日通过考试在安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通过向安徽某乡卫生院申请执业助理医师,2008年4月3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2008年3月25日,浙江省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儿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738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