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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89506
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途径中的保险机制探讨(1)
http://www.100md.com 2010年2月1日 《上海预防医学》 2010年第2期
     据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统计,2007年全市各医疗机构上报医疗纠纷数5 259起,2008年为6 546起,其中群众上访占6.17%,出警203次,医疗纠纷有逐年上升趋势。上海市医患纠纷呈现群体性、时有暴力倾向、越级上访增多等特点。医疗纠纷不仅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因此,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新医患纠纷的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理好医患纠纷,是社会各界尤其是专门机构关注的议题。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纠纷方式的缺陷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设计了3种模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诉讼”。《条例》实施已有7年,这3种解决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1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006—2008年,浦东新区涉及赔偿的医患纠纷共1 525起,其中1 283起(84.13%)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但存在问题较多。① 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医学、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或无法第一时间掌握病历资料,因此无法获得对等的协商地位。与医院进行协商时,院方往往不积极承认错误,甚至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与家属达成和解,常以抚慰金、补偿金的方式代替赔偿金。② 自行协商签署的协议法律效力不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医患双方协商的基础和动机不一致、不对称、不协调,造成毁约或重新向法院起诉现象屡有发生。③ 协商的办法难以避免部分患方漫天要价。由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医疗机构在纠纷处理的某些环节上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发生“暴力维权”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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