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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01015
卫生和公安部门在处置医托中的效果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12年9月1日 杨荣强 叶强 方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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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

     “医托”,是指一些受雇于医疗机构、个别无良医生或某些打着“××中医药研究院”、“××生物科技公司” 、“××生物技术咨询公司”等名义的一些“四技服务”公司,在低成本和暴利的驱使下,利用患者找名科、求名医的心态,运用“同病相怜”、 “冒充老乡”、“虚构疗效”等诱惑性和欺骗性手法,把求医心切而不明真相的患者骗至上述地点就医,并从患者医疗费用中提取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回扣提成者。医托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环境,使患者遭受了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耽误了患者及时诊治的最佳时机。目前,医托团伙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培训上岗、定时或机动制上班、保底工资结合多拉多得的收入机制,在医托团伙中已不鲜见。

    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对前两类雇佣医托的机构和个人,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处置,基本达到了杜绝的目的。而对于一些“四技服务”公司雇佣医托的行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根本性的有效制约措施,因而呈现出了屡罚屡犯的现象。笔者结合近年来执法实践,对屡禁不止的医托现象进行分析,并分别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整治医托的效果进行评价和探讨,希望更加明确不同表现形式的医托的本质,理清各部门间的相互关系和各自职责,为彻底铲除这一社会毒瘤提供借鉴。

    1案情摘要

    11卫生行政部门处置医托案例

    2009年1月上旬,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2天时间里接连接到数起涉嫌医托行骗的来电、来访举报。监督员根据线索,即刻通过暗访,发现在北站街道某商务楼宇7层,确实存在医托违法行为。他们1周前租借4间办公室,分别作为休息区、候诊区以及2间诊室,门口挂着“××生物科技咨询公司”铜牌,并雇佣数名医托,从妇产科医院、五官科医院和华山医院等数家知名大医院,把外地来沪就医的患者拉至该处。所谓的主诊医生则根据患者不同的经济状况,开具价值几百至几千元不等的中草药。次日,在公安部门配合下,监督员们按照事先部署的计划,对该处涉嫌雇佣医托的无证行医点进行查处。现场查实该无证行医点的行为和群众举报相吻合,但医托们却经验老道地提前一步逃之夭夭。出乎意外的是,该处“临时负责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采取了颇为积极的配合。除了当场退还患者就医款项,第二天来所接受谈话时带了1万元现金,随时准备缴纳处罚款。案件处置如此顺利,实为罕见。其实,在监督员忙于后续的文书处理、立案、合议、报批等法律程序时,他们用积极配合的假象作掩护,实际还在偷偷摸摸干着原来的勾当。只是他们做得更为巧妙,尽量做到不让患者起疑,一旦有被投诉举报的可能,他们立刻采用退款来息事宁人。诊治时间也和监督员的工作时间尽可能地岔开,一般每天17∶00以后和双休日全天是他们违法活动最为猖獗的时候,最后甚至把诊治时间改到6∶[KG-2]00~8∶[KG-2]30和20∶[KG-2]00以后。

    近年来,每隔数月都会冒出一些不同名义的公司,在辖区内不同商务楼宇租借办公室,进行相类似的违法行为。通过与兄弟区县卫生监督所沟通以及进一步深入了解,得知他们是有组织、有纪律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体。反复在不同区域打游击,捞一票就人间蒸发,循环往复地进行违法活动。虽然卫生行政部门每次都能对他们的行径进行处罚,但死灰复燃现象依然不容乐观。而且查处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卫生行政执法的手段也越发显得捉襟见肘。

    12公安部门处置医托案例

    2011年7月中旬,我所又接到投诉举报称:天目西路街道的一座商务楼宇中,1家名为“国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有医托活动迹象。距离这次举报半年之前,我们曾会同当地公安联合在另一商务楼宇中查处医托违法活动,行动后就这一类医托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过探讨,大家对不同类型医托怎样界定法律适用问题初具共识。本次接报后,我们按以往工作程序,组织安排实施计划。与此同时,公安部门也接到举报,经过2天的准备,先于我们采取了行动。从医托、望风放哨、假医生直至指挥者共11人,悉数一网打尽。经调查取证,发现这伙医托刚从静安、徐汇区转至闸北区,从事违法活动不满10天,违法案值4万余元。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医托到组织者,分别被处以拘留直至1~4年有期徒刑。自公安直接接手该案件起,辖区内未再出现医托返潮现象。

    2卫生、公安分别处置医托效果评价

    21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置医托中的优势

    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师法》《条例》《细则》以及卫生行业内部规章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手段,限制和制约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尤其是注册、校验直至吊证等行政手段,显得更为奏效,在根源上截断了违法行为的利益链,医托失去了被雇用的雇主,自然也就失去了市场。

    22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置医托中的短板

    由于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对医托本人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按照《医师法》《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不能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即便被公安处以拘留处罚,最多也就15天。他们往往是一出拘留所又重操旧业。有些团伙还会对被拘留的医托按照拘留天数给予相应的补贴,这使得医托更加有恃无恐。对于雇佣医托的非法行医公司,虽然也能作行政处罚,但自处罚书下达之日起,尚有60天行政复议和3个月法院起诉时间。这段时间无疑是行政执法的真空期,只能靠锲而不舍的精神紧紧地盯住。雇佣医托的组织也在历年被打击中积累了一定的避法抗法的经验,他们对辖区内监督员情况以及监督所车辆的型号与号牌了如指掌,使得监督员的便衣暗访将无功而返。即便有时采用录像手段,也只能作为线索,不能作为有效证据\[3\]。非法行医者在非法行医点附近设置放哨人员,有的买通不明真相的大楼保安,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或车辆,立刻通风报信。更有甚者索性派人值守在卫生监督所附近,及时掌握执法人员的动向。租借的办公室也尽可能选择高楼层,并选择几个不同楼层, 以备躲避和

    [LL]藏身之用,有电梯钥匙的则更受他们的亲睐,这些都为卫生行政执法设置了重重障碍。

    23公安部门在处置医托中的优势

    对于雇佣医托的非法行医公司,公安部门的介入无疑有效地弥补了卫生执法的一块短板。公安部门较卫生行政部门而言,拥有数十倍人数的警力,尤其便衣暗查方面,拥有众多的人力资源。车辆配置方面也远超卫生部门,还拥有成熟的刑事侦查能力和先进的侦查设施设备,尤其是控制违法犯罪人员方面,限制人身自由无异于一把锋利的杀手锏。刑事处罚的效果和对医托团伙的打击力度不言而喻,返潮现象也得到了有效遏制。非法行医团伙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医托从拘留所出来后,也无人雇佣了,从根源上杜绝了医托现象。[HJ4/9][HJ]

    3讨论

    整治医托首先要从源头上下功夫,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历年整治医托的经验,发现90%以上的受骗者为来自全国各地的就医者。受骗上当的原因主要是对医学知识认识有限,又受到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才给医托有了可乘之机。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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