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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07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对无证行医取缔的影响(2)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2月1日 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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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

     3.3《行政强制决定书》使用存在异议

    在无证行医取缔时,常用的手段是现场收缴行医药品和器械。上海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取缔无证行医时,多采取当场开具《行政强制决定书》,责令行医人停止医疗执业活动和收缴行医药品和器械的做法。这些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取缔工作的有效实施,但对行医药品和器械予以收缴,显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暂时性控制的规定,《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取缔中使用是存在风险的。

    4对策与建议

    无证行医是一种扰乱我国正常医疗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也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行政处罚。基于目前无证行医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予以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完善的取缔工作程序,规范取缔工作,降低一线卫生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风险,同时应进一步规范没收的物品处置工作和明确无主财产的处理方法。

    4.1建立完善的取缔工作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在现场对无证行医执业活动中使用的药品、器械等证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主要物品清单,并当场交行医人核对无误后签字,行医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共同确认。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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