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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468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对无证行医取缔的影响(1)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2月1日 彭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对无证行医取缔的影响,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工作,医疗机构,法律属性,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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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急剧增加,无证行医问题日显突出。在无证行医的查处中,取缔是运用最广的手段。根据闵行卫生行政部门统计,闵行区2011年共开展各类无证行医整治行动205次,取缔无证行医389户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该法实现行政强制权的授予和行使过程的法治化[1]。一直以来取缔的法律属性问题和取缔规范操作问题就存在诸多分歧,《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使得这个问题的争论更加突出,卫生行政部门取缔无证行医执法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更大,严重影响了打击无证非法行医的效果。本文就《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无证行医取缔工作的影响和取缔操作略作探讨,并对无证行医取缔程序和做法提出处置建议。

    1无证行医取缔执法工作的现状

    1.1法律依据

    无证行医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无证行医整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卫生监督执法重点工作之一。国家对无证行医严令禁止,目前对无证行医查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1.2卫生行政部门对取缔的界定

    卫生部1998年《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提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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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芳 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摘要】正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急剧增加,无证行医问题日显突出。在无证行医的查处中,取缔是运用最广的手段。根据闵行卫生行政部门统计,闵行区2011年共开展各类无证行医整治行动205次,取缔无证行医389户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该法实现行政强制权的授予和行使过程的法治化[1]。一直以来取缔的法律属性问题和取缔规范操作问题就存在诸多分歧,《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使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 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取缔工作 医疗机构 法律属性 卫生监督机构 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所得

    【分类号】D922.11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急剧增加,无证行医问题日显突出。在无证行医的查处中,取缔是运用最广的手段。根据闵行卫生行政部门统计,闵行区2011年共开展各类无证行医整治行动205次,取缔无证行医389户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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