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健康大视野·医学分册》 > 2006年第1期
编号:11088361
一个民间医生的心声和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1日 《健康大视野》 2006年第1期
     读近日《中国中医药报》“关于传统医药立法的探讨和建议”征稿通知,年过花甲的我心潮翻滚,思绪万千,感到传统医药的春天真正要来到了。欣喜之余,说说我的心情与建议。

    我是在上世纪60年代初拜师学医的,在恩师指导下,认真系统地学完了“中医高等院校教材”课程和多部名医名著,1965年开始独立临床工作,一直到1985年个体行医、2004年《执业医师法》实施止。其间, 根据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黑中业(1989)27号》文件精神,在黑龙江省中医学院接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培训半年。结业后被授予“一技之长”专科医生职称。在46年的临床工作中,我研究出多个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剂和疗法,在治疗骨病、疮疡、皮肤等外科疾病方面,收治了来自省内46个县市的大量患者,以及来自山东、河北、辽宁、吉林、内蒙古及日本、韩国、朝鲜等国内外部分患者,为他们解除了病痛,挽救了一些濒临死亡的重症患者的生命。近年来,我曾在相关学术期刊和会议上,发表过6篇论文。

    自《执业医师法》实施实施以来,我和大多数民间医生一样,因无文凭、职称只是个助理医师,被取消了行医资格。我认为,有关方面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时,完全照搬西医管理模式,重西医而轻中医,没有考虑到中国传统医药文化的自身特点和国情,过去,我们以从事传统医药事业,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自豪和光荣。现在被取消行医资格后,仍有大量患者前来就医,不治吧,有悖救死扶伤的天职,治疗吧就属非法行医,面临巨额罚款,因此处于尴尬无奈的俩难境地。中医事业,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服务于大众,因其有博大精深的医药文化基础和朴素的东方科学内涵而存在于社,有简、便、验、廉的优势,在治疗一些急、重病方面,有“立竿见影”之功效,深受广大患者尤其是农民推崇。“民族民间医”和“一技之长”者是传统医药的一支血脉,一支不可或缺的医疗队伍。
, http://www.100md.com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社会上仍有一部分家传和师授的民族、民间医和“一技之长”存在,他们虽没文凭,但有一定的诊疗水平(绝活),为传统医药学的传承和发展,为大众的健康默默地工作着,在现行的医疗法规的限制的夹缝中艰难地生存着。笔者认为,抢救、发掘、整理散在民间的医学遗产,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侯;振兴传统医药,匹夫有责。鉴于此,中医界知名人士和老中医泰斗们,对民族、民间医(包括“一技之长”)的状况均有精辟的论述和建议,中国中医药报也发表过许多文章论述这一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详述。

    为此,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传统医药立法时,要关注民族、民间医生队伍(包括“一技之长”)建设,在政策上给予出路。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由国家出台文件,由县级主管部门(医政、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上民族、民间医生队伍(包括“一技之长”)进行一次调查,对他们不歧视、不排斥、一视同仁,建立人才信息档案。

, 百拇医药     2、对民族、民间医生队伍的认证,应叫“民族、民间医药师”(包括“一技之长”者)。

    3、对于人民大众认可的民族、民间医生,应予资格认证,对家传师承者,满10年临床工作者,予以资格认证,准予行医。

    4、为了传统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允许其子女师承。由相关部门编写《民族、民间医药师教材》,由县级培训,定期考核,大到一定学分者再予以资格认证。

    5、对“民族、民间医药师”的传承方剂,应允许自制,对其工艺、方剂予以保密,此项可参照泰国卫生部对私人处方保密法办理,以保护个人知识产权。

    6、建立建全“民族、民间医药师”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定点行医,有法可依。

    7、建立“民族、民间医药师”医药学会组织,定期举办学术会议,交流学术经验,奖励和表彰有贡献人员,使民族医药事业得到传承和发扬光大,为人民大众的健康做贡献。

    (中国中医药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