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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06508
刑事责任在药品监管中的适用(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0月1日 《健康大视野》 2008年第10期
     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按受贿罪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

    七、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一是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是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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