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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310501
由一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引发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8年4月1日 《健康大视野》 2018年第7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拒绝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Abstract】Based on a case of refusing to execute the dec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nd applying for enforcement by cour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condition f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to be applied to court for enforcement.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 http://www.100md.com
    【中图分类号】R3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07-275-01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案例简介

    2017年3月16日卫生监督员发现一诊所在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过调查核实,该诊所确实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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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法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诊所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日送达给当事人。

    截至2017年12月5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经过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仍然未缴纳罚款。

    2018年1月4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催告,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10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仍未缴纳罚款。

    2018年1月25日,我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

    2讨论

    2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本案中,该当事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过了行政复议期限以及行政诉讼期限未履行义务,且在行政机关催告之后仍未缴纳罚款,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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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我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催告,当事人在催告书上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仍未履行义务。

    23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本案中,申请强制執行的主体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卫生监督部门,作出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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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思考

    《行政强制执行法》里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无论法律是否规定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法律赋予”[1]。这样做法是太多数的行政强制执法都由人民法院来实施,只有少数的由具有自行执行权的机关来实施。原来由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通通归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权大为减少的同时,法院的非诉讼行政案件就会快速的增长。而行政执行机关大量地丧失行政执行权,就会导致其在日常执法中面对违法行为时感觉缚手缚脚,无法采取最及时、最有效的强制措施来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违法行为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难”,只会更加无所顾忌。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监督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2]。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问题,有效督促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范围规范行为。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J].中国法学,1998, 百拇医药(李培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