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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51905
紧急抢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1日 《中国健康》 2005年第5期
     律师点评

    医院进行诊治,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抢救患者的生命。若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的医疗措施,从而发生对患者健康方面的损害结果,不应属于医疗事故。本案由于患者到医院诊治的时间太晚,失去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患者处在生与死的关键时期。医生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要么放弃抢救患者生命,要么截去她坏死的右腿。可见,医院对患者进行截肢手术,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患者严重残废,但这种措施是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而不得已才采取的,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选择法院诉讼,还是选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旦遭遇医疗事故争议之后,患者及家属往往是在选择法院诉讼,还是选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时不知所措,能否同时既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实际上这是两个问题,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以后,有权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使医疗事故受害方获得相应的救济;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理、裁决、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使医疗事故受害方得到民享救济和权利保护。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选择行政处理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后,进行行政处理,并可通过调解手段解决赔偿等民事争议;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委托或组织鉴定,裁决处理解决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当事人对这种权利的行使,强迫当事人选择或不选择某一解决争议的途径。

    两种权利或者说两种救济途径答案却是不一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因此,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当事人同时选择两种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则不予受理其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当事人如果选择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在行政程序的进行过程中,无论处于哪一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要求终止行政处理程序,撤回要求行政处理的申请,改为选择司法程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程序通过医学会组织鉴定,确认不是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继续进行赔偿调解,终止行政程序时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是否给予赔偿。通过行政程序做鉴定结论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方案。改为提起司法程序解决赔偿问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