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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49426
引产手术不知情丈夫告医院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日 《中国健康》 2006年第6期
     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5月28日开始共同生活,不久第三人怀孕。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第三人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欲终止妊娠,但原告不同意,双方产生异议。1994年11月29日,第三人陈岩到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之兄‘被告’陈炳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在进行各种常规检查后,于1994年12月5日由主治医师被告李岚为第三人陈岩注射药物引产,终止妊娠。原告逐告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第三人怀孕后欲终止妊娠,但本人不同意。1994年11月29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第三人之兄被告陈炳利在“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岚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终止了第三人的妊娠。被告的行为剥夺了本人按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本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元。在各大新闻媒介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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