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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36629
商业贿赂犯罪中公益私人诉讼制度之提倡(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1日 《中国健康》 2007年第9期
     三、商业贿赂犯罪中公益私人诉讼制度的具体设计

    笔者在参考各国公益私人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公益私人诉讼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施多元化的诉讼启动模式

    一般认为,“不告不理”是各国民事、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启动一般由原告引起,法院不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而在公益诉讼中,从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角度,可以将其启动方式可分为一元和多元的两种形式。所谓“一元式的启动模式”,也叫国家诉讼,是指只有国家才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国家进行诉讼时,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代表,一般是由检察机关。而“多元式的启动模式”,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分别单独提起公益诉讼,即除国家公诉外,其他一些主体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

    商业贿赂犯罪中公益私人诉讼采取何种启动方式,直接关系到起诉权的分配和诉讼渠道的宽窄,进而影响到被破坏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能否及时恢复。如果采用一元式的诉讼模式,意味着只赋予国家检察机关诉权,这虽然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的严肃性,但诉权过分集中会因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对大量的商业贿赂案件力不从心,无法满足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需求。而多元式的诉讼模式,则可以在检察机关之外,赋予社会团体和相关的公民个人诉权,通过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三个渠道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公民个人权益进行司法救济,动员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共同向商业贿赂开战,从而实现国家公诉与社会组织及公民诉讼紧密相结合,这无疑是最佳的启动模式。因而,笔者主张在商业贿赂犯罪的公益私人诉讼制度中,应采取多元式的诉讼启动模式。[10]

    (二)选择诉讼前置模式

    以公民提起诉讼要不要经过有关机关审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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