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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14615
浅析《侵权责任法》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1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A版》 2010年第11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知情同意权

    [中图分类号] R19-0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11-25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专门设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章节,从立法层面解决了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和鉴定机构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维护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了司法公正,有利于今后医患矛盾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方面,借鉴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虽然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确实加重了临床医护人员的告知义务,但医务人员只要在日常诊疗工作中注意积累经验和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依法形成制度化的操作模式,《侵权责任法》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的规定,还是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可以有效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也明确了医务人员告知的范围,避免对其过于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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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在常规方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方(患者或其他有知情能力的合格主体)告知医院的规章制度(可以通过住院须知、门诊须知、公告公示、导医标识等形式),告知为患者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人员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信息。在专业诊疗技术方面,医护人员应针对患者的病情,尽可能清楚简明的进行交代和沟通,对患者即将采取的诊疗和护理措施进行全面解释,解释的内容不仅应包括诊疗和护理措施可能取得的效果,还应该包括可能造成的副反应等不良后果及其危险性,如果在诊疗和护理上还有其他适宜的替代措施,也应与患者主动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优劣和可预期的效果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如实告知患方本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硬件水平,以便患者作出自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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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医方的告知必须是客观全面的,同时又要用适宜的方式将专业性很强的医疗知识针对不同的患者进行清楚的阐释,以达到患者充分理解的效果。如果没有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除非是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否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能对患者采取任何诊疗措施。

    患者的知情权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为充分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要保障患者充分的知情权,就要求医务人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口头和书面并重的形式,使患方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成功率和治疗效果、检查治疗的费用等,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而患者行使自我决定权,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同意或拒绝医务人员提出的诊疗方案,或者参考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选择其他适合的诊疗措施。《侵权责任法》要求医务人员向患者说明替代医疗方案,突破了以往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了医务人员告知的内容,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考虑到临床上经常出现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客观上,立法期间,轰动全国的肖志军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侵权责任法》从实际出发,在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条规定是第55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可以作为抗辩事由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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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两相衡量,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对紧急措施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暂不考虑。因此,适用这条规定又有十分严格的标准,前提必须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而且必须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

    综上,《侵权责任法》从更好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目的出发,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只要严格执行相关条款,真正做好医患沟通工作,注意沟通技巧,不仅可以避免侵犯患者权利,还可以切实保护自己的执业权利。, 百拇医药(陆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