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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11490
中国现行医疗事故责任分担模式的弊端及解决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2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A版》 2010年第12期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方式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以来,归责原则由附有条件限制的过错责任原则转变为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这在客观上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诉讼风险,也正是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的败诉率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后急剧升高的重要原因。这种方式力求从最大程度上维护患者的利益,但并非完美无缺,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谨在医疗事故责任分担方面展开论述,指出弊端,提出一些解决思路,希望能对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方式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医疗事故; 归责;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12-206-01

    1医疗事故责任分担模式的弊端

    在中国当代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担模式并不是完全按照理想的方式有效的运行,其弊端是显著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1 医疗机构的经营风险过大。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和保险分散其损失于社会,降低其经营风险。但是,中国目前的保险制度形式却不容乐观,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99年3月就已经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由于其保费高,运作机制不健全,且在观念上尚未为大众接受,导致其投保率依然很低,难以发挥保险机制应有的作用。同时,价格机制的控制主体在目前的经济体制之下是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而非医疗机构,政府对医疗服务的统一定价使价格机制难以灵活有效的为医疗机构所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所承担的风险就可想而知了。

    1.2 医务人员责任过重。损失向医务人员的分担虽然起到了增强其忧患意识的作用,但是,与现在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相比,高额的赔偿往往使其在经济上难以承受。同时,由于中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仅面向医疗机构,没有独立的医务人员责任保险,而价格机制又显然不能为医务人员所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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