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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61834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1年8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A版》 2011年第8期
     [摘要] 回顾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历史,结合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实践,我们分析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后的利弊,提出卫生部门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工作思路应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为中心,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

    [关键词] 职业卫生 职责 思考

    [中图分类号] R181.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345-01

    长期以来,我国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有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等多头管理,重复、交叉管理,同时,监管队伍薄弱,投入不足,导致监管力度低下,存在漏洞[1,2]。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向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104号文件,明确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职业病的诊断、救治、鉴定和研究及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控制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我们必须探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现状 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交由卫生部门承担,以便于条块管理。随后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卫生部做了大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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