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视域下的人体器官移植
物权法,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R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720(2012)03-0073-01【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涉及到自然人多种具体人格权利,以物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优先保护为基点,从拟摘取、摘取、植入等三个特定过程探讨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物权法;法律保护
1从物权角度保护人体器官移植
1.1国内学者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概念受到挑战。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28 条第2 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1]。梁慧星教授认为,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为权利之客体。身体之一部,一旦与人身分离,应视为物[2]。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94 条第3 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这说明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或器官属于物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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